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0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0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3002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單英選任辯護人簡宏明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30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956號、第26036號、第26343號、第28142號、第29190號、99年度偵字第852號、第8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單英部分撤銷。
本件關於單英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單英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8月16日以99年度訴字第730號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而提起上訴。嗣被告於102年1月14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等附卷可稽,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業已死亡之事實而為上開無罪判決,容有未洽,依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無罪部分撤銷,並就此部分不經言詞辯論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張江澤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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