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6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 彦訴訟代理人 鄭輝玉 被告 徐玉珍 (即 林富川 之繼承人)
林祈安 (即林富川之繼承人) 林韋丞 (即林富川之繼承人) 林威呈 (即林富川之繼承人)安沛克斯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徐慶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楊豊」記載,應更正為「 楊豊彦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