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6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1380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億3,986萬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陳述: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138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筱蓉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