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80號原告宙○○
玄○○黃○○G○○○E○○己○○丑○○丁○○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被告地○○
子○○亥○○D○○未○○庚○○○C○○戊○○乙○○壬○○癸○○巳○○午○○丙○○兼上十四人訴訟代理人辛○○被告宇○○
天○○B○○甲○○ 鍾國明 之承卯○○鍾國明之承寅○○鍾國明之承辰○○鍾國明之承A○○戌○○F○○酉○○申○○上列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 律師被告 鍾國楨 住桃園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三關於分割後宙○○、壬○○、巳○○共有地號複丈成果圖「187-6」之記載,應更正為「187-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