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1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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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18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四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六、九十七年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緝字第一六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再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五一八號裁定就上開三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合計刑期為二年,受刑人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以法矯字第○九八○○四八四五一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二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法矯司字第○九八○九○七五五九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