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猷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猷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猷翔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本文及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謝靜慧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7.12.25~98.1.8│97.10.27~97.10.28│97.10.27~│││││97.10.28│├────────┼────────┼─────────┼────────┤│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98年度偵│桃園地檢98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7960號│第5866號│字第5866號│├─┬──────┼────────┼─────────┼────────┤│最│法院│台南地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979│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實││號│3236號│3236號││審├──────┼────────┼─────────┼────────┤││判決日期│98.9.7│101.9.18│101.9.18│├─┼──────┼────────┼─────────┼────────┤│確│法院│臺南地院│本院│本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979│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決││號│3236號│3236號││├──────┼────────┼─────────┼────────┤││判決確定日期│98.10.5│101.10.19│101.10.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98年度執│桃園地檢102年度執│桃園地檢102年度│││字第5925號│字第1838號│執字第1838號│││(已執畢)├─────────┴────────┤│││編號2至12號已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7.11.19、│97.12.8│97.12.17│││97.12.24│││││(原聲請書誤載│││││為97.11.19~│││││97.12.24)│││├────────┼───────┼─────────┼─────────┤│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8年度│桃園地檢98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5866號│第5866號│第5866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實││3236號│3236號│3236號││審├──────┼───────┼─────────┼─────────┤││判決日期│101.9.18│101.9.18│101.9.18│├─┼──────┼───────┼─────────┼─────────┤│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決││3236號│3236號│3236號││├──────┼───────┼─────────┼─────────┤││判決確定日期│101.10.19│101.10.19│101.10.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2年│桃園地檢102年度│桃園地檢102年度│││度執字第1838│執字第1838號│執字第1838號│││號││││├───────┴─────────┴─────────┤││編號2至12號已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7.12.24~│97.12.3│97.10.30~97.12.15│││97.12.25│││├────────┼───────┼─────────┼─────────┤│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8年度│桃園地檢98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5866號│第5866號│第5866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實││第3236號│3236號│3236號││審├──────┼───────┼─────────┼─────────┤││判決日期│101.9.18│101.9.18│101.9.18│├─┼──────┼───────┼─────────┼─────────┤│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3236號│3236號│3236號││├──────┼───────┼─────────┼─────────┤││判決確定日期│101.10.19│101.10.19│101.10.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2年│桃園地檢102年度│桃園地檢102年度│││度執字第1838號│執字第1838號│執字第1838號││├───────┴─────────┴─────────┤││編號2至12號已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編號││││├────────┼───────┼─────────┼─────────┤│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7.12.4│97.12.8│97.12.11│├────────┼───────┼─────────┼─────────┤│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8年度│桃園地檢98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5866號│第5866號│第5866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實││3236號│3236號│3236號││審├──────┼───────┼─────────┼─────────┤││判決日期│101.9.18│101.9.18│101.9.18│├─┼──────┼───────┼─────────┼─────────┤│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決││3236號│3236號│3236號││├──────┼───────┼─────────┼─────────┤││判決確定日期│101.10.19│101.10.19│101.10.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2年│桃園地檢102年度│桃園地檢102年度│││度執字第1838號│執字第1838號│執字第1838號││├───────┴─────────┴─────────┤││編號2至12號已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