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243號原告 盤號國 被告 鄭余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55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顧正德法官呂政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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