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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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愷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愷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愷倫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09年2月21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宣告多數罰金情形,自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附表:受刑人林愷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證│教唆頂替│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105年02月06日│105年02月02日│105年02月02日至105年│││││02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79號│第4209、28186號│第4209、2818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40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924│106年度上訴字第1924│││││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3月29日│107年08月22日│107年08月2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40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924│108年度台上字第1793│││││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05月03日│107年08月22日│108年06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聲請得易科罰金│均是│均否││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024號(已執畢)│第15451號(已執畢)│第93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