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62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零玖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本金玖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91年2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請款日前向債權人清償,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納,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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