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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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69號聲請人 盧邱彩雲 相對人 盧東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盧邱彩雲於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為盧東勳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98年度訴字第369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即相對人盧東勳之配偶,茲因相對人於97年12月31日患左腦梗塞性腦中風,無法以言語、書寫方式表達意見,且現無法定代理人,因有提起上揭訴訟之必要,爰依法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二、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相對人罹患左腦梗塞性中風,有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乙份在卷可參,其雖於本院98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時到庭,惟對於法官之詢問無法回答,亦未能以點頭或搖頭之方式表達意見,堪認其無訴訟能力。又相對人並未受監護之宣告或另有選任特別代理人,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乙份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有戶籍謄本在卷為憑,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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