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建強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彭建強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彭建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