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世瑩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世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世瑩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50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
2年3月8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4月
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
50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在案,業於102年
3月8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4年4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8月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0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8月1日,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4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梁耀鑌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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