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32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泰山選任辯護人林志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5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0法庭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賴邦元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