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783號聲請人 劉家新
劉忠怡 劉忠悅 兼前二人法定代理人 劉家維
狄懋萍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李該博 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非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李該博於民國100年4月28日死亡,聲請人劉家新、劉家維為被繼承人李該博妹妹 劉李桂芬 之子女,狄懋萍為劉家維之配偶,劉忠怡、劉忠悅為劉家維與狄懋萍之子女,有聲請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李該博除戶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在卷可稽。準此,聲請人等五人並非民法第1138條所列遺產繼承人,並無繼承權可言,是其聲明拋棄,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