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42號原告 詹妙華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被告 劉敏德 被告 鄭宜幸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月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到庭向本院陳報各自學歷、職業及工作收入等事項。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一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