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357號原告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光禮貿易有限公司、丙○○、乙○○間因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地上物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