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0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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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О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有被告之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憑,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林靜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