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九八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乙○○丙○○被告戊○○○
己○○訴訟代理人 周俊源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以書狀敘明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B審判長法官陳嘉惠~B法官林玉心~B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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