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強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8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告 張義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09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擴張聲請暨陳報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義中涉犯此部分犯行,業經本院於民國10
2年12月26日以100年度訴字第409號、第701號、101年度易字第157號判決無罪,揆之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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