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16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維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9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維興於民國102年7月29日11時許起至13時許止,在位於南投縣(下不引縣)竹山鎮鯉魚里之某鐵皮屋內,飲用含酒精成分之保力達飲料後,仍於同日14時許,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駛上路,於同日14時50分許,○○○鎮○○路130之7號前時,不慎追撞前方由 楊吉安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因而自己人車倒地。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於同日16時59分許檢測被告吐氣之酒精濃度值,每公升達0.59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維興已於本案繫屬(102年10月11日繫屬,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0月8日投檢邦義10
2偵2925字第18480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後之102年11月19日死亡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2頁、第25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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