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強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8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告 胡凱逸
黃琨猛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09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