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強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告 季良英 被告 胡凱逸
張義中 蔡建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09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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