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27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3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五五七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五年九月一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另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一一三號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確定,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書誤載第二款)所定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其緩刑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核閱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緩刑期內因故意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於其緩刑期內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一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係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本件聲請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