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壢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52號10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53號原告 張孝安
張家鳴 被告 洪維哲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5年度壢簡字第795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陳布衣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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