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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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19號債權人許條根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安祥液化石油氣分裝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國(下同)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聲請104年司執清字第16983號強制執行事件,曾蒙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6日及同年10月15日發給執行命令准將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在案。但第三人不將該債權移轉給債權人,茲依律師之指導檢呈上揭執行命令乙紙為執行名義請准予發給支付命令以便聲請強制執行給付。惟債務人 黃華章 自104年8月起至104年11月底離職止之勞務報酬,之前經告知每月受領薪資五萬八千元,另有外務津貼加年節獎金等,依103年度薪資所得超過100萬以上,但不知確實報酬有多少,請以職權代予調查以便依據聲請執行云云。然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未表明債務人安祥液化石油氣分裝處之法定代理人,亦未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揆諸首揭說明意旨,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