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聲字第34號聲請人吳代理人 周復興 律師相對人 吳耀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45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以新臺幣肆佰零肆萬玖仟参佰貳拾壹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之登記。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原為聲請人所有,因訴外人即聲請人媳婦 黃怡真 長期沈溺買賣股票及期貨,隨著投資失利,黃怡真長期陸續向相對人借貸多筆金額,債台高築,而於民國106、107年間,黃怡真無力清償債務,遂利用聲請人之信賴,虛構事實或不告知實情等方式,使聲請人陷於錯誤,而取得聲請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並趁聲請人申請印鑑證明後,取得該印鑑章,未經聲請人之同意,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相對人、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給相對人、將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辦理預告登記給相對人,侵害聲請人權益,聲請人因而本於民法第767條中段之規定,先位訴請相對人塗銷所有權移轉、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預告登記,並回復登記為聲請人所有。為此,依法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在於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基於物權關係(即民法第767條第1項),就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系爭不動產,對相對人有前揭請求等情,雖據以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所有權狀、登記申請書、印鑑證明為釋明之方法,業據本院調取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45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卷宗查閱無訛。惟該釋明縱令完足,本院認仍應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許可本件之聲請。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斟酌聲請人所提系爭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前已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89,173元,屬於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及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共計4年4個月,據此預估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致相對人利用或處分系爭不動產可能延宕期間約為4年4個月,並以之為據按法定利率計算其等可能遭受之損害約為4,049,321元【計算式:18,689,173元×5%×(4+4/12)=4,049,3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等節,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上開金額為適當。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紀俊源附表一:(所有權)
┌───────────────────────────────────┐│土地標示│├─────────────────────┬──┬────┬─────┤│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市區│││││││├──┼───┼───┼───┼──┼───┼──┼────┼─────┤│1│臺中市│沙鹿區│六福││736││24.95│全部│├──┼───┼───┼───┼──┼───┼──┼────┼─────┤│2│同上│同上│同上││737││83.09│同上│├──┼───┼───┼───┼──┼───┼──┼────┼─────┤│3│同上│同上│同上││738││9│同上│├──┼───┼───┼───┼──┼───┼──┼────┼─────┤│4│同上│同上│同上││750││94.14│同上│├──┼───┼───┼───┼──┼───┼──┼────┼─────┤│5│同上│同上│同上││751││180│2/140│├──┼───┼───┼───┼──┼───┼──┼────┼─────┤│6│同上│同上│同上││752││155.43│2/140│├──┼───┼───┼───┼──┼───┼──┼────┼─────┤│7│同上│同上│同上││1092││136.05│全部│├──┼───┼───┼───┼──┼───┼──┼────┼─────┤│8│同上│同上│同上││1094││259.64│1/200│├──┴───┴───┴───┴──┴───┴──┴────┴─────┤│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權利範圍││││││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及房屋層數├───┬───┤│││││││樓層│附屬││││││││面積│建物││├──┼───┼────┼────┼─────┼───┼───┼────┤│1│398│臺中市沙│臺中市沙│鋼筋混凝土│一層│陽台│全部││││鹿區六福│鹿區明秀│造、住商用│78.6│7.35│││││段1092地│二街188││二層│花台│││││號│號││78.6│0.45││││││││三層│││││││││78.6│││││││││四層│││││││││34.56│││││││││合計│││││││││270.36│││└──┴───┴────┴────┴─────┴───┴───┴────┘附表二:(最高限額抵押權)
┌───────────────────────────────────┐│土地標示│├─────────────────────┬──┬────┬─────┤│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市區│││││││├──┼───┼───┼───┼──┼───┼──┼────┼─────┤│1│臺中市│沙鹿區│六福││751││180│18/140│├──┼───┼───┼───┼──┼───┼──┼────┼─────┤│2│同上│同上│同上││752││155.43│同上│├──┼───┼───┼───┼──┼───┼──┼────┼─────┤│3│同上│同上│同上││770││137.47│全部│└──┴───┴───┴───┴──┴───┴──┴────┴─────┘附表三:(預告登記)
┌───────────────────────────────────┐│土地標示│├─────────────────────┬──┬────┬─────┤│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市區│││││││├──┼───┼───┼───┼──┼───┼──┼────┼─────┤│1│臺中市│沙鹿區│六福││770││137.47│全部│├──┼───┼───┼───┼──┼───┼──┼────┼─────┤│2│同上│同上│同上││798││16.86│1/16│├──┼───┼───┼───┼──┼───┼──┼────┼─────┤│3│同上│同上│同上││1095││77.2│1/2│├──┼───┼───┼───┼──┼───┼──┼────┼─────┤│4│同上│同上│同上││1096││56.3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