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29日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822號(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36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0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