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9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97年度聲沒字第
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拾玖張及新臺幣柒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賭博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5月7日,以99年度速偵字第
13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撲克牌19張及賭資新臺幣700元,據被告供陳為不知名莊家及伊與其他3名賭客所有,為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且分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財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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