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羅豐胤律師
黃靖閔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認罪協商,並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宣示判決,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