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1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上開受刑人甲○○因分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2罪,均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①施用第1級毒品│②施用第1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99年2月8日│99年5月5日││日期│││├─────┼───────────┼───────────┤│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344號│99年度毒偵字第714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10號│99年度訴字第413號││事├───┼───────────┼───────────┤│實│判決│99年6月14日│99年7月29日││審│日期│││├─┼───┼───────────┼───────────┤││法院│同│同││確├───┼───────────┼───────────┤│定│案號│上│上││判├───┼───────────┼───────────┤│決│判決確│99年6月14日│99年7月29日│││定日期│││├─┴───┼───────────┼───────────┤│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283號│99年度執字第17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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