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86號原告 陳建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建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68萬4,863元,其中機車修理費用2萬6,800元部分,並非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5598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涉犯過失傷害之事實,原告此部分主張,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