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 許久美
蔡麗妃 王儒德 林麗美 劉秀玉 陳岳華 黃德香 林珮紋 林明澤 張宏嘉 兼上1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鴻進 被告 陳水木 代理人 陳亮雄 被告 陳錦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為確認經界之訴,核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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