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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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 高琮洺 即宗泰行上列原告與被告伸連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68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曾盈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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