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3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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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字第1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3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裕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28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阮裕詮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阮裕詮前於民國94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中交簡字第444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於98、99年間,又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中交簡字第665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確定、99年度中交簡字第21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不構成累犯)。
詎仍不知悔改,復自107年4月26日23時起至同日24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某友人住處內,飲用啤酒後,雖稍事休息至翌日,竟仍不顧公眾通行之安全,於107年4月27日7時許,自上址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該日7時20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與忠明二街交岔路口時,因違規逆向行駛,為警攔檢盤查,發現其酒氣濃厚,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9毫克,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阮裕詮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對上開犯行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000000000道路0000000000000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查詢機車車籍等資料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1頁、第16頁、第20頁、第25至27頁),足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阮裕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前已有3次酒後駕車前科,又再度酒後駕車,顯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惟考量犯後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4條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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