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整字第1號聲請人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發 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林渭宏 會計師(高輔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路○段○○○巷○○弄○○號1樓)為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重整之聲請時,除依公司法第284條規定,徵詢各相關機關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一)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資產估價。(二)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三)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四)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五)聲請人為公司者,其所提重整方案之可行性。(六)其他有關重整之方案,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精碟公司)聲請重整事件,本院認有選任檢查人就精碟公司業務、財務、資產等狀況、經營負責人執行業務情形、重整方案可行性等相關事項予以檢查之必要,以供本院審酌精碟公司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而為是否准許重整聲請之參考。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人選,該公會推薦林渭宏會計師為本件之重整檢查人,此有該會民國100年9月30日北市會字第1000462號函暨所附學經歷表在卷可參,乃審酌林渭宏會計師為國立台灣工業技術學院碩士畢業,現任高輔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及曾任行政院科技顧問組、友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等一切學經歷情狀,由其擔任重整檢查人應屬允當,爰依法選任林渭宏會計師擔任精碟公司之重整檢查人。
三、檢送本件重整聲請書狀繕本乙份,供檢查人參酌,請依公司法285條第2項規定,就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各款所定事項,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該報告請註明公司法第313條第1項所定報酬之建議數額,並請附具TXT純文字檔之電腦磁片。
四、依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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