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 伍柒伍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查獲,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將其送往臺灣臺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193、194、195、196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伍柒伍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經核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