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號碼「K1—66」、「KI—66」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K1—66」、「KI—66」兩只車牌,因屬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定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以97年度偵字第88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K1—66」、「KI—66」兩只車牌,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二人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用之物,為被告於偵訊中供述詳盡,並有扣押物品清單可憑。揆諸前揭法之所文,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