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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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187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陸佰肆拾捌元,及其中之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1.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59,167元。
2.利息計算:1,481元。
3.違約金:0元。
4.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
(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