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0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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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306號
聲請人智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相對人MUHAMADUBAIDILLAHANNURRAMADHANI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相對人 MUHAMUD UBAIDILLAH ANNUR RAMADHANI」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MUHAMAD UBAIDILLAH ANNUR RAMADHANI」。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