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4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黃茂清 被告 賴苡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軍良法官林欣儒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