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1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卓清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禁止林卓清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林卓清,因非律師,且非法律系畢業,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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