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10號原告乙○○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及金額,並提出各項主張之證據。
二、提出診斷證明書、學歷證件及93年度所得稅扣繳憑單。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