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9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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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97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蔡昌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才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債務既已因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是台端不得再聲請期間利息部分,請台端更正請求之利息部分。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