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80號上訴人 陳宗弘 被上訴人 顏守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薛月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