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99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王欣湄 債務人 王雅君
一、債務人王欣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佰肆拾陸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計算之利息,另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六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四,逾期超過六個月,就超過部份,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八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雅君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王欣湄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捌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計算之利息,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六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四,逾期超過六個月,就超過部份,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雅君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