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二八號
聲請人子○○
辛○○癸○○庚○○己○○壬○○丁○○丑○○代理人戊○○相對人丙○○
乙○○
甲○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丙○○、乙○○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零貳拾捌元伍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租佃爭議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五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四0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一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至相對人甲○非前開判決之當事人,其既未經判決,自無負擔訴訟費用可言,聲請人對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文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FO計算書:
┌─────────┬────────────┬───────────┐│項目│金額│備考│││(新臺幣)││├─────────┼────────────┼───────────┤│第一審鑑定費│貳萬貳仟肆佰參拾伍元│複丈費貳萬元、地政規費││││陸佰參拾伍元、旅費壹仟││││捌佰元│├─────────┼────────────┼───────────┤│第一審送達郵費│肆佰柒拾貳元││├─────────┼────────────┼───────────┤│第二審鑑定費│壹仟壹佰伍拾元│地政規費壹佰元、旅費壹││││仟零伍拾元│├─────────┼────────────┼───────────┤│合計│貳萬肆仟零伍拾柒元││├─────────┼────────────┼───────────┤│相對人丙○○、 李玉 │壹萬貳仟零貳拾捌點伍元│││富應平均負擔,故各││││應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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