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九二號
聲請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照
送達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七年度存字第三八○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提存物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四期第十四次二年期、面額各新台幣壹拾萬元,共計新台幣叁拾萬元之債票三張,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之被繼承人 許惠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全一字第三六六○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四期第十四次二年期、面額各新台幣壹拾萬元,共計新台幣叁拾萬元之債票三張為提存物,並以本院八十七度存字第三八○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執全一字第二四九六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所有財產在案。茲因該假扣押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聲請撤回執行,並經聲請人撤銷該假扣押裁定確定,嗣許惠雯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死亡,其繼承人分別為乙○○及甲○○二人,聲請人分別向乙○○及甲○○二人發存證信函為行使權利之催告,乙○○並已收受,惟甲○○遷移不明而無法送達,聲請人並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院就存證信函聲請公示送達,且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聲請人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將公示送達裁定公告刊登於臺灣日報。相對人迄今均未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所述,業據其提出假扣押裁定、撤銷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存證信函、准予公示送達裁定各一件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八十七年度存字第三八○八號、八十七年度裁全一字第三六六○號、九十年度執全一字第二四九六號、九十年度裁全聲字第一○六號、九十一年度裁全聲一字第九九號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號卷宗,審核結果亦屬無訛,復查無相對人對聲請人就上開假扣押事件所受之損害提起訴訟或聲請調解、支付命令之紀錄,有本院民事庭查詢簡覆表三紙足資佐憑,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戴博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蔡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