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拍字第20號聲請人乙○○
藥理科技大學休閒保健管理系)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丁悅如 於民國84年10月30日以其所有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100萬元之扺押權,依法登記在案,並約定清償期為85年1月30日。惟債務人屆期竟未清償,並將附表所示不動產過戶予相對人,聲請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扺押權設定契約書、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馬公簡易庭法官陳介安┌──────────────────────────────────────────────────────┐│附表:98年度拍字第20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鄉○鎮○段││212│建│││344│4分之1││├──┼───┼────┼────┼────┼───┼──┼──┼──┼────┼───────┼──────┤│002│澎湖縣○○○鄉○鎮○段││401│旱│││1130│4分之1││├──┼───┼────┼────┼────┼───┼──┼──┼──┼────┼───────┼──────┤│003│澎湖縣○○○鄉○鎮○段││449│旱│││1925│4分之1││├──┼───┼────┼────┼────┼───┼──┼──┼──┼────┼───────┼──────┤│004│澎湖縣○○○鄉○鎮○段││457│旱│││664│4分之1││├──┼───┼────┼────┼────┼───┼──┼──┼──┼────┼───────┼──────┤│005│澎湖縣○○○鄉○鎮○段││469│旱│││892│4分之1││├──┼───┼────┼────┼────┼───┼──┼──┼──┼────┼───────┼──────┤│006│澎湖縣○○○鄉○鎮○段││513│旱│││844│4分之1││├──┼───┼────┼────┼────┼───┼──┼──┼──┼────┼───────┼──────┤│007│澎湖縣○○○鄉○鎮○段││523│旱│││844│4分之1││├──┼───┼────┼────┼────┼───┼──┼──┼──┼────┼───────┼──────┤│008│澎湖縣○○○鄉○鎮○段││524│旱│││187│4分之1││├──┼───┼────┼────┼────┼───┼──┼──┼──┼────┼───────┼──────┤│009│澎湖縣○○○鄉○鎮○段││607│旱│││1757│4分之1││└──┴───┴────┴────┴────┴───┴──┴──┴──┴────┴───────┴──────┘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雅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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