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589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460號裁判可資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9年5月7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雖於上訴期間內之99年5月13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聲明上訴狀附卷可稽。嗣本院於99年6月11日函命被告於該函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函文已於99年6月18日送達於臺中縣○○鄉○○路○○○巷○○號由被告親收,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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