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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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44號附民原告 王德安 附民被告 徐裕喬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179號)有罪部分即附表編號一1至2、4至7、編號二36部分及因此衍生之營業損失、慰撫金等,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中,關於被告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及經本院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即附表編號一3、編號二1至35、37至38〉,均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吳彥慧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